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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据《公务员法》第14条,公务员负有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的义务。
1. 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组织国家机构体系 八二宪法以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域为国家治理单元,在行政区域中设置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它产生相应的国家机关。从源头上看,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关系的一致性、统一的探索与认识,应追溯到彭真的以上阐述。
与国务院的领导体制相一致,宪法也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其二,赋予人大常委会广泛的职权。邓小平在1981年9月9日会见日本客人时,明确说:过去我们有一个比较完备的宪法,就是一九五四年通过的宪法。二是,代表制度不断完善,代表作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有必要对设置不同国家机关的理论基础,这些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特点规律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机构的根本元素是什么,展开深入研究。
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是八二宪法实施后各方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制定了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事项予以规范。八二宪法在五四年宪法的基础上,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广泛的职权,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对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例如,谁能看到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将被用于何种目的,信息被转化为数据后进行储存本身是否安全,等等。
《数据安全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而《现代汉语词典》对数据的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然而,在法学研究中忽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之间的差别,将二者混为一谈,视为可以相互指代的同质概念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可能会对实务界的立法实践造成一定消极影响。两者的权利话语不同,只有严格区分它们各自的权利客体,才能准确地诉诸对应的权利话语,以有效开展相应的权利救济。正是为了防范公私法人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任性或滥权行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才赋予自然人相应的权利,以维护或救济其在个人信息上所享有或保留的权益。
四、权利之辨: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权利话语 法学界在讨论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时,重点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来正当有效地保护每个人的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概言之,对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予以辨析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个人数据的无体化存在形态所创造的移动携带优势,绝不是个人信息所能比拟的,数据携带权堪称人类计算机技术造就的一种颠覆传统权利形态的权利革命。而个人信息则是符号所反映的内容,强调的是主体之人对于个人数据的认识,因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必须以法律的方式对个人数据实施严格保护,以惩治随时可能发生的通过个人数据实施的侵权行为。所有的知识都需要借助于某种载体来呈现,因而,作为知识的个人信息离不开作为载体的个人数据。
而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科技时代,在有关个人知识的记载、储存、传播及利用方面,普罗大众与社会精英是一样的。从其隐含的权利话语上看,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差别亦显而易见。个人信息是神而个人数据则为其形。个人数据是人类发明的一种符号,不以人的认知不同而不同,因此客观性强。
现实中的人是由生物细胞组成的,而数字人则是由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组成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就是构成数字人的数字细胞。总之,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是个人尊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基础性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时刻都在进行着的不间断过程。既不能无视它们之间的联系,而将它们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也不能无视它们之间的区别而将它们视为同一个概念。
在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两个概念不作区分的语境下,这两种观点当然都有一定的道理。当然,从日常生活中的有效沟通到经贸往来的顺利展开,都不离开基础性个人信息的提供与公开。还有观点认为,数据共享也可能是一种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利用问题。为此,法学界应认真对待这两个概念,揭示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为当下的法律适用及未来的法律修订提供足够的法学理论支撑。对于这种符号性、代码式存在的数据,传统的物权或财产权保护模式就显得英雄无用武之地,数据由此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规制对象与保护客体。五、结语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得人类进入了史无前例的记忆工业化和记忆客观化时代。
当然,有时候侵犯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可能会同时对另外一个构成侵犯。质言之,面对特定的他人、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任何人对其个人信息都享有较为完整的控制权。
这种自主决定权和控制权之所以不是绝对的,是因为各级政府机关等公法人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依法行使收集、储存、使用和加工等权力,对此任何人都无拒绝的权利。因而,作为法学概念的个人信息诞生于1970年代。
毕竟,既有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立法工作提供十分重要的参考,是立法工作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而没有任何理论依据的立法是难以想象的。在当今世界,个人信息最基本、最主要的载体是个人数据,通过这个现代化的载体,个人信息从收集、储存、加工、公开到分享都异常便捷高效,这是书本等传统载体所无法比拟的。
自从作为一个立法术语问世之后,个人信息受到的关注便与日俱增。重要的是,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而不是不加甄别地将个人信息权等同于个人数据权。在传统社会,有关具体个人的数据较为稀少,往往只有那些有关社会精英的知识才有机会被记录于书本之中,有关其他芸芸众生的知识即便在书本中能找到,也常常是信息量稀薄的片言只语。对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适当甚至明显违法情形,法律应该赋予自然人采取相应反制措施的权利,以避免类似不适当或违法行为给自然人造成个人信息方面的权益侵害。
而数字化的个人数据日益成为个人信息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其原因亦在于此。个人信息的权利话语主要有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和控制权,以及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要求解释说明权等。
而个人数据的权利话语主要包括访问权、更正权、擦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携带权等。对此,还可以从具体权利类型维度予以进一步的辨析。
如上所述,个人信息的权利类型主要有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和控制权,以及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要求解释说明权、诉讼权等。自然人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益既有原生性的,也有次生性的。
具体而言,就是要保障人的尊严。主要是指任何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都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和控制权。但本文恰恰是要正视并厘清两者之间的异同,故在本文的语境中,个人数据保护的对象仅仅限于储存于计算机上、作为一种特殊无体物的个人数据,而不涉及通过计算机终端设备从个人数据中所读取出来的个人信息。因为储存于计算机和互联网上的数据,不会像传统的纸张数据那样与纸张自身同生死、共存亡。
法律认真对待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就是在认真对待每个数字人,就是在认真对待每个数字人背后的社会人,也就是在认真对待每个人。在传统社会,数据主要是通过用笔书写记载于有形的纸张之上,即在传统社会数据是一种容易看得见、摸得着的物理性、书面化存在。
如果在电脑终端上读不出个人数据中的个人信息,那这种个人数据就是徒有其形而无其神的伪个人数据。恣意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难免会对他人的尊严构成一定的侵害。
然而,具有最强记忆及计算功能的计算机和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冲击是颠覆性的,它不但使得有关个人知识的大规模泄露成为可能,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使得利用这些个人知识实施侵权变得易如反掌,并且成本低廉。进入专题: 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
同时,报告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1.气候与公平的挑战不容忽视,农村弱势群体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碳排放最少,对气候变化事件应承担的责任最小,却往往受灾比较严重,在大型的政府救灾行动中最容易被...